超市购物挨打 京客隆被判赔4700余元

   2009-03-25 5440

  于先生在京客隆超市购物结账时,因制止一加塞儿男子,结果被打伤。事后,于先生将京客隆诉至法院。日前,市二中院审结此案,京客隆被判赔偿4700余元,理由是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008年7月15日,于先生在京客隆超市购物,在排队结账时,一男子从于先生前方加塞儿,于先生立即制止该男子的行为,结果发生口角,随后发生肢体冲突。于先生被打伤,但打人男子下落不明。同年9月8日,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其认为京客隆公司在事件的发生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要求京客隆公司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1.69万余元。

  法庭上,京客隆公司辩称,事发起因是于先生先动手打人,后双方互殴致伤。公司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尽到了相应义务,不同意于先生诉请。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于先生到京客隆公司购物,京客隆公司负有保障于先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其中包括防范制止第三人的侵害。从于先生在京客隆公司结账时被第三人打伤的结果可推定京客隆公司有过失,未尽到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顾客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青年报:侯毅君 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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