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一超市“以糖果代币找零”被罚万元

   2009-04-28 6830
4月24日,玉环县工商局认定玉环某超市以糖果代币找零系搭售商品行为,且对有关部门的多次告诫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曝光置若罔闻,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该种行为法定最高处罚。

  今年3月15日,玉环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玉环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该县多家超市存在以糖果代币找零现象。经调查证明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于是玉环县消保委在当日即向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全县多家超市经营者发出《建议书》,要求立即停止以糖果代币找零行为。为更好地督促超市经营者自觉纠正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3月16日,玉环县工商局和玉环县消保委联合举办约见会,召集部分超市负责人参加,明确要求超市经营者停止以糖果代币找零行为。3月19日,当地媒体就以糖果代币找零情况对全县超市进行暗访,却发现这家超市仍在以糖果代币找零,而其他超市未发生类似行为,于是进行公开点名报道。3月24日,一消费者又向工商部门反映这家超市仍以糖果代币找零。3月31日,玉环县工商局两位执法人员着便衣对这家超市进行暗访时,超市收银员还是以糖果代币找零。

  现场检查中,工商执法人员发现这家超市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了若干公示牌,要求顾客购物时自备零币,否则找零时用糖果替代。

  玉环县工商局认为,这家超市将准备零币的责任强加给消费者,对缺少零币的消费者以糖果代币找零,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系搭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公平交易权利等合法权益。
  (来源:台州日报 倪恩良 叶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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