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大型娱乐场所须配建停车场

   2009-05-08 5700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场。5月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设施有偿使用办公室获悉,《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近日审批通过,将从2009年6月1日实施。

       该《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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