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商场出租柜台卖假彪马 被判侵权赔偿

   2009-05-28 7250
  随着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有形和无形价值日益被公众认识和重视,与此有关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如何合理保护个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呢?记者选择了近期法院判决的一些典型案例,可供参考。

  法院判令商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

  【案情】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是国际知名体育用品PUMA (一般中文称为彪马)及美洲豹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

  去年1月29日,该公司人员与福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到平潭县某大型购物广场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4双鞋,共花费346元,并取得购物小票。他们拍摄了该店面和所购物品,公证员也封存了涉案物品。

  【交锋】波马公司认为,该购物广场所售鞋子上的图案与商标在整体视觉上与波马的基本相同,侵犯了波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此,他们将购物广场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购物公司辩称,它将柜台租赁给晋安区某百货商店,双方有租赁合同。涉案鞋子是该百货商店销售的,波马公司应该告百货商店。

  【判决】福州市中院将涉案运动鞋与波马公司的注册商标比对后发现,二者属相同商标,足以误导公众,销售涉案运动鞋的行为构成侵权。

  购物公司对其销售的商品负有比普通人更多的注意义务,所销售商品不但要有合法来源,同时还应对所销售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尽到审查义务。

  据此,法院判令购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波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和其他合理开支3000元。
  
(福州晚报 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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