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食品安全法实施关键在于执行力

   2009-06-01 9010

  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保健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5月31日《长江日报》)
  
  父亲是个农民,一辈子和庄稼地、农药、化肥打交道。这些年,每次回家,都会听到老人家念叨,现在的害虫农药吃多了,都有抗药性了。听得我,又惊又怕。心想,蔬菜上的农药害虫不怕了,可这残留,人类大多还是惧怕的人,未必就有抗药性。
  
  说起这个,就要提及不安全食品问题。前些年,新闻争相报道,农药有残留,要吃有虫子的蔬菜;注水肉之类。这些年,这样的报道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苏丹红鸡蛋、三氯氰胺奶粉。
  
  我就纳闷,是不是原来的蔬菜农药残留问题没有了,注水肉没有了。有个做记者的朋友告诉我,不是没有了。是这样的新闻根本就引不起媒体的重视了。现在蔬菜残留不是问题,问题是给蔬菜注射激素;现在注水肉不是问题,是把注水肉泡在药水里。
  
  这还应了去年毒奶粉事件的一个笑话:这哪里是往奶粉里加三氯氰胺,分明是往三氯氰胺里加奶粉。前者仅仅是规则,是行业和媒体可以接受的规则;后则才可能成为新闻。
  
  于是,在毒奶粉事件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的时候,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传遍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中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上的极大的疏漏更是传遍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很多官员被问责,被免职。看得人心惊肉跳,激动人心。但老百姓还是不死心:食品不安全,换掉几个官员,有个啥用?
  
  于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一些法学专家的突击式的制定和修改中即将实施。说实话,老百姓对于这部法律很期待,但期待的原因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中国的法律虽然不够完备,但是最起码的食品安全规定有的。例如,不能往食品里放工业制剂,否则会导致人类伤病,甚至死亡。我想,即便是《食品安全法》不修订,这些规定也是本来就有的。
  
  还是那个道理,食品安全问题不会因为一部法律的制定就会减少;更不会因为一部法律的完善,就自动的消失。法律执行力的强弱才是问题解决和处理的关键。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或许跟法律的不够完备有关;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其关键不在于法律是否完备,而在于法律是否得到了切实执行。个别国家职能部门在法律执行上的潜规则、打折扣,甚至同流合污,才是酿成中国食品安全大厦倾轧的问题所在。
  
  正值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之际,笔者事先提个醒:令而不行,再完善的法律也是一张张、一叠叠的废纸,食品安全问题还是会此起彼伏。
  (来源:荆楚网 作者:韩建平)

  肖余恨:食品安全法如何保证食品安全

  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自即日起,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见今日《珠江晚报》)

  应该说,这是一个姗姗来迟的法律。长期以来,在没完没了、十面埋伏的毒食品面前,老百姓早已丧失了起码的安全感:大米是用矿物油抛光的,面粉是添加增白剂的,水果是使用催熟剂、膨大剂的,而蔬菜则是农药超标的。在如此严峻的食品安全环境面前,谁还能举箸自如保持镇定?

  必须承认,我们对制假贩假者的处罚较轻,基本上还是一种罚款模式,罚款过后的监管则处于一种松软状态,因此,一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尤其触目惊心。想想看,这起食品安全事故,不就是地方政府地方保护所致?不就是违规添加违禁成分所致?不就是基于处罚和暴利的不平衡,导致了商家的铤而走险?如果早有食品安全法,可能情况就不一样了。一个行业龙头企业,转眼间灰飞烟灭,在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之后,留给公众的何止是一声叹息,还有无尽的怨恨和没完没了的官司。

  好在终于盼到了《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只是,我仍然疑惑:有了这一法令,食品安全问题就可大为改观了吗?去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法实施之后,各地政府的信息公开,依然步履维艰,不见乐观。对这一法令的解释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政府手里,所以,公开与不公开,往往还是政府说了算。那么,有了《食品安全法》之后,情况又会怎么样呢?

  都说食品企业是良心企业,食品安全是一个良心工程,但从既往的例子可以看出,在暴利面前,指望良心实在靠不住。别说食品企业可能铤而走险,地方政府也可能会因局部利益而进行护短,监管部门也可能因为责任心问题而导致监管失灵。所以,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食品安全法,只是食品安全万里长征的第一步,随之而来的,对该法实施本身的监督,则应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等量齐观。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监督只是有限的监督,必须发动广大群众的社会性监督,包括对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监督,杜绝选择性执法。不能让处罚性条款成为观赏性条款,从而在执法的过程中被打折扣,架空了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对在食品安全领域道德沦丧的一种强制救赎,但也只能是有限的救赎,只有当食品安全理念通过该法的普及和实施,内化为一种道德元素的时候,当全社会产生对食品安全的敬畏的时候,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才能够得以营造。而这一前提,则是必须保证食品安全法不打折扣、不讲条件、不被架空地实行。要做到这一点,依然任重道远。
  (珠江晚报 作者:肖余恨)

  欧木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让人担忧

  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湖北省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新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长江日报》5月31日)

  在笔者看来,食品安全法能不能对不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取决于该法条款的可操作性。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固然让人感到欣慰,但具体实践中,会不会出现索赔难,所谓的10倍赔偿会不会成为百姓的纸上权利,还需打上一个问号。

  如果把食品安全法比作一个鸡蛋,那么该法第九十六条疑似鸡蛋里的骨头。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里面的骨头有二,一是强调了销售者明知的前提。这样的前提为索赔难埋下了伏笔,销售者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会主动承认是明知吗?恐怕是打死也不会承认的。如此索赔前提,加大了百姓的索赔难度,会让销售者轻易规避赔偿责任。悲观地说,此条款很有可能成为观赏性条款,毕竟,消费者主要是和销售者打交道,而不是和生产者。

  二是没有明确什么叫消费者的损失,在实践中,当事双方可能会因为概念理解上的不同而产生分歧,最终让赔偿流产。比如消费者购买一瓶3元的矿泉水,如果在饮用过程中,发现其中有污物,去医院检查花去1000元,最后证明健康并未受损。那么商家可能只愿按一瓶矿泉水的10倍价格赔偿,即30元,而让消费者承担1000元的检查费。如此看来,10倍赔偿未必能给经营者以足够的威慑。

  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我们需要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索赔变得简单明了是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的必有路径。如果消费者索赔提出索赔不仅要付出大量时间、影响工作,甚至和经营者在对概念的理解上都难以达成一致,索赔的成本将会变得非常高昂,无论是10倍赔偿,还是10000倍赔偿,在百姓眼中,也只是镜花水月,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际,笔者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补漏。
  (南方网 作者:欧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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