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润发违规 市民偷吃口香糖被罚六百

   2009-06-08 8680
一顾客在超市里打开了两盒绿箭口香糖,吃了几粒,结果被罚款600元,但超市没有出具任何收据。

  据市民赵先生介绍,6日下午1点多,他带着儿子去大润发超市购物。他开了两盒口香糖吃了几粒,看到旁边一男子老是瞅他,便另外拿了一盒放进购物车里,又取了40多元的日用品,就带着儿子结账出门。

  刚出超市门,赵先生被超市里老是瞅他的那名男子拦住,并被带到东门储物柜旁边的一间屋子里。两名自称超市工作人员的男子,让赵先生等着派出所民警来处理。知道自己做得不对,赵先生主动提出来购买那两盒已经开了包装的口香糖,并称可以按标价加倍补偿,但被拒绝。随后,赵先生按照对方要求,在一张纸上,写下了拆开口香糖,出门没有付费的作案经过。经过再三恳求,超市工作人员同意罚款600元,因为身上只有100多元钱,赵先生把手机押在超市,随后出去借钱。觉得非常丢人,赵先生借到500元钱后,没有回超市交钱,而是让爱人去处理。赵先生说,超市工作人员拿了600元钱后,要求爱人写了一张经协商,双方以罚款处理的纸条。纸条上并没有注明罚多少钱,也没有出具任何收据,只将抵押的手机退还。赵先生说,罚款后,超市又让交上了16.8元的口香糖钱。

  记者今天下午联系到了大润发超市防损科,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一般情况下,顾客在超市里私自打开物品,价格不超过10元钱,超市一般要求顾客付款购买;物品超过10元钱,交由派出所处理。这位工作人员称将尽快落实赵先生反映的情况。

  记者再次联系大润发超市防损科,这姓刘工作人员称,赵先生确实在超市开了口香糖吃,并把盒扔掉。因为昨天值班的工作人员没联系上,当时到底怎么处理的,他们还在落实。

  铭星律师事务所卢建坤律师认为,顾客偷拿了超市东西,超市有权没收偷拿的东西,或者要求赔偿等价值的钱。如果要求赔偿的额度超过商品价值很多,就是一种变相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能由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设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超市作为企业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力。
   (齐鲁晚报 季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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