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状告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宝洁)、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家乐福)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北大方正诉称,倩体是书法爱好者齐立经多年研习创作并命名的新型中文字体,1998年原告与齐立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独家取得倩体字稿的著作权。原告后经大量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化,并于2008年4月就该字库字体著作权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并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此外,原告经大量创作性劳动分别完成了毡笔黑体和卡通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化,并先后就上述两字体著作权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并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2008年5月12日,原告在北京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广州宝洁生产的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帮宝适纸尿裤和自然阳光无磷洗衣粉等五十五款产品。这些产品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上大量使用了上述字库中的字体,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对比,对应字体完全一样。
北大方正认为,广州宝洁和北京家乐福均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广州宝洁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倩体系列(细倩、中倩、粗倩)、方正卡通体和方正少儿体字库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北京家乐福立即停止销售所有带有上述字库字体的产品;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42万元,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8万。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