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菜场和超市农产品须有“身份证”

   2009-08-15 2390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政府网站上获悉,《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已于7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经营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经营记录。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新出台的规定要求,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及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采购标识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采购档案。违法相关规定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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