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非法购进药品的法律适用

   2009-09-08 4070
近年来,随着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规模的不断壮大,药品流通秩序也不断得到规范,但在药监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连锁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根据平时的办案经验,对连锁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以下三点看法,供业内参考。
  
  处罚主体要注意区分直营与加盟
  
  零售连锁门店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营店,属于零售连锁总部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连锁有限公司总部承担;一种是加盟店,即零售药店与连锁公司签订加盟合同,连锁公司负责提供管理、培训、较低价格的药品货源等服务,加盟店有权使用连锁公司的字号或商标,享受连锁公司提供的服务,并交纳一定的加盟费。连锁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分别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加盟店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独立承担由经营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其他一切经营后果。
  
  对供货单位要注意区分合法与非法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项目》规定门店不得自行购进药品。可见,《药品管理法》和《实施细则》均对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渠道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药品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而《实施细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法律优于规范性文件。对于所有从无证的单位或个人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应优先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零售连锁门店从总部以外的合法的药品生产或批发经营企业那里购进药品,并且手续齐全,票据合法,就不能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因为《药品管理法》等对于零售连锁门店从总部以外的合法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没有相关规定,只能按照违反《实施细则》,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理。另外,连锁公司总部可以根据与加盟店签订的合同追究门店的相关责任。
  
  购进品种要注意区分中药材与中药饮片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这里的关键是如何正确界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两者的区别有三,一是加工方式不同,中药材是在产地采收、捕获或开采后,经过简单的产地加工,分开规格档次,并进行包装的原药材;中药饮片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辨证施治及调剂、制剂的需要,对中药材进行特殊加工炮制后的成品。第二是用途不同,中药饮片可根据中医处方直接调配而煎汤服用;中药材只能作为生产中药饮片的原料,不能直接用于中药配方。第三,国家对两者包装标识要求不同,中药材包装上应注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中药饮片必须印有或贴有标签,标签上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另外,对于药食同源或当地习惯使用的滋补类品种,没有专门陈列于药品柜台的,建议不按药品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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