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武商集团第四届一次董事会通过的关于东舜置业股权转让的决议,公司于2004年11月9日分别与武汉鑫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竞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武汉东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与武汉鑫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书》,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合同双方有关情况
1、合同转让方:武汉东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由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隆舜(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资设立的中港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注册资本1120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占注册资本金的55%,乙方出资占注册资本金的45%。住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主营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
2003年经审计的财务指标如下:总资产:78,086,104.36元;净资产:40,006,791.75元;利润总额:-31,696,344.73元。
本次股权转让,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2、合同受让方:
(1)武汉鑫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成立于2001年6月,住所:江汉区青年路153号;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主营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2)武汉竞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成立于2003年3月,住所:江汉区解放大道单洞路1号国际大厦(资讯 行情 论坛)B栋12层;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万元整;主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批零兼营。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 《股权转让合同书》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及金额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53%的股权(出资)转让给丙方。双方同意总股权转让价(即转让款总额)为人民币50,855,125.65元。
(2)甲方同意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2%的股权转让给丁方。双方同意股权转让价为人民币1,919,061.35元。
2、股权转让金的支付
(1)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8,635,776.05元。该款中人民币5,277,418.70元作为定金。
余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2)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丁方将转让款1,919,061.35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丙方的保证条款
丙方为保证按期足额付款,同意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提供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
4、违约责任
(1)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按已收转让款的0.435%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该违约金最高不得超出因违约而导致受让方实际已发生损失的1.2倍。
(2)丙方违反合同除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外的其他约定,按转让款总额的0.43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的转让款金额的0.02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款累计达30天,应按转让款总额的10%向合同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4)丙方违反合同任一约定,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任一转让方所收定金均不予返还。
三、《债权转让合同书》主要内容
1、债权转让及金额
目标公司欠甲共计23,129,764.29元,甲方同意将该金额的债权转让给丙方。
2、转让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1)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4,625,952.86元。该款中人民币2,312,976.43元作为定金。
(2)余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3、保证条款
丙方为保证按期足额付款,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提供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
4、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除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外的其他约定,按转让款总额的0.43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丙方逾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的转让款金额的0.02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丙方逾期支付转让款累计达30天,应按转让款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转让方所收定金不予返还。
四、 本次股权和债权转让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和债权转让,公司可收回对东舜置业的投资成本。本次转让主要是为了公司进一步壮大商业零售主业,逐步从其他领域退出,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优化对外投资结构。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