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促销员超市偷走一个馒头被罚款六千

   2010-01-06 9400

  两促销员偷的就是这个1元小馒头。曹景荣摄 

  一个价值1元的东北馒头,让两名女促销员丢掉工作,且面临共6000元罚款昨日上午9时许,在广州康王路家乐福超市,两人偷走定价1元的馒头,而让保安员逮个正着,两人所属供货商被各罚3000元。 

  闻讯有供货商直言:1赔6000的私自判罚太离谱,但供货商都不敢报警,担心得罪大超市,被取消供货资格。 

  人物 

  廖某,35岁,供职于福建一家火锅食料厂家,每月底薪1200元加销售提成。 

  钟某,20岁,供职于深圳一家三文鱼和寿司厂家,月薪约1500元。 

  后果 

  两人所属供货商被家乐福罚款3000元。供货商再从两人的工资中扣除。廖某称,恐难保饭碗。 

  事件 

  存侥幸拿了没收钱的包子 

  廖某和钟某都是家乐福康王路分店的促销员,分属两家供货商。廖某表示,昨日早晨7时30分,两人到超市上班,忙到将近9时,便如常地结伴在超市里买早餐。她们先挑了两盒买一送一促销的牛奶,然后走到熟食区,买了两个菜包和一个东北馒头,售货员分别将菜包和馒头装入两个胶袋,并贴上价格标签。 

  牛奶每盒2元(买一送一),菜肉包和馒头都是每个1元,理应5元结账。但收银员却漏掉了混在菜包袋里的馒头,少算了1元。廖某和钟某没有吱声。 

  我们没把价格标签撕下,不是有心要偷,只是将错就错。廖某如是说。但钟某却承认:确实是起了侥幸之心,才将馒头放进装菜包的袋子里。 

  收银员疏忽引诱我贪念 

  上午9时20分左右,廖某和钟某被超市防损部负责人带到办公室审问。廖某说,两人被分隔查问,我坚持自己本意不是想偷窃,只是收银员的疏忽,引诱了我的贪念。 

  最后,超市防损部负责人决定,对两人的偷窃行为各处3000元罚款。每人偷窃的半个馒头,却抵上了她们各自两个月的工资。 

  钟某告诉记者,其原属厂家已经跟超市签署协议,愿从货款中扣除3000元罚款,我没领的一个多月工资全被扣掉了,而且被公司当场解雇了。至于廖某所属的厂家却至今没跟超市达成协议,但她估计难保饭碗。 

  家乐福 

  双方已约定罚款数额 

  家乐福公关部有关人士刘小姐向记者介绍,每个进入超市的促销员,都事先跟超市签订了《促销人员守则》,属于供货商的促销合同附件,她们早都知道偷窃行为的后果。 

  两名促销员对其行为的描述基本属实,而她们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窃。刘小姐表示,此事现正循内部流程处理之中,还没有最终落实处理措施,而其中一家供货商还未签署协议书,认定事件。 

  记者在廖某和钟某与家乐福签署的《促销人员守则》中看到,在严重不当行为的第六条中,列明偷窃或非法占有顾客、家乐福或其他员工的财物,无论价值多少,供应商将向家乐福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三千元/每次。 

  刘小姐说:我们觉得这应该视作违约金。 

  律师说法 

  企业非行政机关无罚款权 

  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的刘延宇律师表示,首先,企业不具有罚款权力。罚款属于行政权力,只是某一部分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才拥有该权力。 

  其次,家乐福与促销员(或包括其所属公司)签署的协议书,只是双方一时合意的约定,仅具有行使给予合同的请求权,而非最终制裁权。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要诉诸法院。 

  无论偷窃价值多少,都处以同一处罚,本身就是显失公平(不公平)。刘延宇认为,在此个案中,两名促销员被分别处罚3000元,因为她们分属于两个供货商,所以符合协议中的规定。在常规行业中,这种比率(偷1赔6000)肯定过分。但超市这种特定行业,对于此种内部人员偷窃的处理能否从严,还可以商榷。
  (广州日报)

标签: 广州|促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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