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之区域购物 心开发可说是近几年来零售业发展的重大变革。早期因受限于土地使用分区严格管制,与都市土地取得变更不易,造成台湾迟未有大型区域购物中心规划。台湾从1994年实施「工商综合区设置方针暨工商综合设置管理办法」开始到2004年,购物中心透过工商综合区法规定与管理,目前一共有100个项目登记(包含:已营运4案、已动土8案、已缴捐献金10案、取得开发许可15案、完成用地变更审查23案、审查中40案。
而英国在1980年代兴起郊区型区域购物中心申请热潮,自1986年至2000年就有超过60个区域级的郊区购物中心被提出申请。然而,郊区型购物中心开发并非如预期的蓬勃发展。透过英国购物中心实际开发经验,了解为什么政府必须干涉该类型之零售业开发?为什么不依循北美购物中心开发的自由态势?其主要考虑之问题为何?本文将提出在购物中心开发过程的省思。
二、购物中心定义
美国方面
依国际购物中心协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Shopping Centers, ICSC)依其规模与座落点将购物中心分为以下六个类型:邻里型购物中心(neighborhood center)、小区型购物中心(community center)、超级区域型购物中心(super regional center)、流行与特殊型购物中心(fashion/specialty center)、主力购物中心(power center)、主题节庆型购物中心(theme / festival center)、通路型购物中心(outlet center)。
英国方面
在英国之定义为即指一切供零售使用之场所,无论其老旧与新颖,有无规划或是否供零售商使用而兴建均属之。
台湾方面
依台湾购物中心协会(Shopping Center Development Council, SCDC)的定义,系指以单一开发主体计划所规划的商业型态,为一可同时购物中心、休闲娱乐、餐饮、文教及生活服务等功能的复合性商业空间,此空间以高质量的购物环境,满足消费者购物方便性、消费舒适性及育乐选择性,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a.总营业面积不小于一千坪,其名称又因营业面积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b.全部卖场内要有15以上独立营业之商家;
c.场面积最大的营业单位,其面积不大于卖场总面积80%以上,其它零售商店之总营业面积已超过1,000坪者,则不受此规定之限制;
d.全部营业单位应共同成立管理委员会,并透过单一的经营管理组织,以全体商店共同利益的立场,进行整体联合广场营销及管理维护工作;
e.位于合法之土地使用分区上,并提供足够的停车位。
三、购物中心之分类
美国国际购物中心协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Shopping Center, ICSC)
英国则依座落区位型态区分为三种类型:
台湾方面一般说来,以其座落区域分为郊区型与市区型二大类。
四、英国郊区型购物中心开发之沿革
英国郊区零售开发的过程可以被视为零售业一连串革新的过桯,而此种郊区零售业开发均可以被视为是郊区型的开发。
英国郊区型购物中心之开发过程,可以依据Schiller将其区分为三个波段:
第一波段是1970年代贩卖食物为主的杂货商或量贩店(包括所谓superstores 与hypermarkets)外移郊区;
第二波段是紧接第一波后的5-10年,以贩卖庞大而笨重的物品为主的零售商的外移郊区,而零售批发仓库(retail warehouses)可以最为此阶段之代表;
第三波段是指1984年国家级大型衣服销售连锁商(Marks & Spencer)宣布将前往市中心商业区以外的地区开设新据点,所引发的另一波零售业郊区化。该波主要销售商品是以衣服、比较性商品与一些服务性设施,而这些商品与设施以往仅有在传统市中心商业区(或购物中心)才会被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