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超市地面潮湿员工滑倒 获赔4千元

   2010-05-23 5090

  超市内设专柜工作的刘先生,在离开柜台扔垃圾的过程中,因地面潮湿而滑倒,造成髌骨断裂的严重后果。法院在确认超市管理不善,也认为刘先生疏于注意,确认超市和刘先生的责任分别为40%和60%。在先期判决刘先生获赔第一次手术费4000多元的基础上,日前,闵行区法院又作出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七宝店赔偿2.0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超市一开始认为无责

  来自安徽的刘先生在广茂香公司设于超市二楼的熟食专柜上班。2008年8月2日上午,他在离开专柜往附近约6、7米处的垃圾桶扔完垃圾返回途中,因地湿滑而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半月后出院。为此,他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获赔已发生医疗费1万余元。在这次诉讼中,超市不同意诉讼请求。称事发地点铺有防滑地砖,不易摔倒。且刘先生已经在此工作一段时间,应该熟悉地面情况。再说,他是在扔完垃圾回来的路上摔倒的,如果地面真的有问题的话,为何在走过去的时候没有摔倒?根据常理,如果是因地面湿滑滑倒的话,应该是向后摔倒,而不是向前摔倒。因此认为,刘先生受伤是其自己不小心所致,与超市无关。

  判决以四六分成担责

  刘先生摔倒受伤,并无旁人推搡等外力因素,按日常生活经验,其倒地的原因力应来源于自身因素及地面的环境因素。就自身因素而言,在扔完垃圾返回途中对地面潮湿的情况未做必要注意,未及时避让,是导致其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就环境因素而言,事发时地面因清洁留有水迹而潮湿,而超市未及时清理留有安全隐患,也未举证其对该安全隐患作了合理必要的警示,因此认定超市过错与刘先生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上,酌情确定联家超市担责40%,刘先生担责60%。对其它费用,刘先生表示待第二次手术后另行起诉,予以准许。为此,闵行区法院已于先期判决超市赔偿医疗费4180元。

  构成十级伤残再索赔

  去年9月22日,刘先生入院做二次手术。今年1月,作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刘先生因外力致右髌骨骨折,现右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10级伤残。在这样的情况下,刘先生再度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获赔损失的40%即32965元,并要求赔偿律师费3000元。

  法院认为,对于造成刘先生受伤的责任比例问题,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不再累述。对具体损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规定作出调整。据此,闵行区法院于日前判决,由超市赔偿刘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查档费、律师费、衣物损失、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0922.88元。
  (来源:解放牛网)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网络用户

305311

文章

509

阅读量

资讯分类

关注商产网公众号

查看品牌拓展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