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利用职务之便,进入公司电脑数据库,擅自修改储值数据并制成购物卡反复充值,用于自己和他人购物,消费金额高达30余万元。昨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盛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35岁的盛某毕业于某高校,精通计算机技术,系十堰市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3年底,盛某时任十堰市某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部负责人,其与公司财务总监等人从上海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引进了商品零售业购销管理系统,该系统自2004年5月在该公司全面启用。后盛某通过商品零售业购销管理系统数据库的密码进入数据库,擅自修改储值数据并制成购物卡,反复充值使用,用于自己购物消费并将卡送人消费,盛某及其亲戚朋友先后在该公司的多家超市刷卡购物。到2009年4月,盛某共修改62张购物卡,异常消费金额共计30万元。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技术修改公司储值卡并充值消费,窃取公私财物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来源:武汉晚报 通讯员樊斯坦 韩朝贵 陈良计 记者刘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