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险资投不动产比例不得超10%

   2010-08-06 证券时报网3050
8月5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该《办法》将于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保监会7月19日宣布,计划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允许它们投资房地产等领域。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保险公司投资范围将在下半年稳步拓展至房地产和未上市公司股权等领域。中国保险行业截至6月30日的6个月总体资产回报率为1.93%,回报总额人民币75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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