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新规定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制度

   2010-08-10 观点地产网10210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近日,《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正式启用。该预售方案示范文本包括项目开盘时间、开盘地点、本次预售全部房源、商品住房开盘建面均价、套面均价、开盘均价执行期限、代理销售机构和人员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诺等内容。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预售方案文本,并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次日,将预售方案文本提交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在销售过程中,企业须认真履行预售方案填报的各项内容,严格遵守预售方案的承诺事项,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规定重点从四个方面对商品住房预售和销售行为予以规范。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许可时,应对商品住房整幢进行申请,禁止按单元、分层申报。

  二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一次性公开,整幢、全部同时对外销售。

  三是应统一规范制作《面积价格公示栏》,公示每套商品住房的建面价格和套面价格。

  四是严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收取相关费用的,应按照可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1:1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上述规定将有利于充分公开市场房源和价格信息,有效遏制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让老百姓明白购房,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同时,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还推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四项措施:

  一是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办理行政备案,将其经营行为纳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

  二是对实行代理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时要求委托已行政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中介代理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是开发建设二手房交易网上管理信息系统,公开二手房信息发布和交易登记等流程,推行二手房网上签约制度。

  四是部署开展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清理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上述措施明确和强化了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行政监管职责,有利于规范商品房项目和二手房中介代理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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