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松绑 4500亿险资涌入商业地产

   2010-09-06 广州日报6670

  保监会昨晚发布险资投资不动产和股权的暂行办法,规定险资可以投资商业不动产,但是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从投资收益和资产匹配的角度,不动产一直是保险资金渴望进入的领域,此次《办法》的出台在政策上为险资“松绑”。

  险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暂行办法出台

  保监会昨晚发布险资投资不动产和股权的暂行办法,规定险资可以投资商业不动产,但是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分析人士称,政策落地带给市场的利好更多是心理层面的,短期内险资投资动向不会出现太大改变。

  保监会昨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对于进入上述领域的保险资金投资主体、投资标的、投资方式、风控机制等四大方面进行了明确界定和系统规范。

  《办法》为险资“松绑”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是产权合法清晰、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投资回报的不动产,不能投资商业住宅,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能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

  从记者了解到的信息来看,目前保险公司比较青睐的不动产项目主要集中在写字楼这类商业地产和养老社区领域,不动产投资管理规定为险资提供了政策依据。

  从投资收益和资产匹配的角度,不动产一直是保险资金渴望进入的领域,此次《办法》的出台在政策上为险资“松绑”。

  新政首先明确了险资不动产投资标的的范畴。根据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不得开发和销售住宅

  《办法》同时对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进行了限定,其中属于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应当具有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记者从《办法》了解到,保险资金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保监会要求上述投资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市场影响

  短期内险资投向不会大幅调整

  《办法》同时对险资不动产投资的额度进行了具体限定。根据规定,险企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上述两项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如果按4.5万亿元的保险总资产计算,理论上约有4500亿元的保险资金可以进入不动产投资市场;约有1350亿元的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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