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新法

   2010-10-28 观点地产网6950

  为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10月26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意见》。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根据新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计收,违约金计算时段从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间开始,截止到土地出让金本金缴交至市财政之日。

  因批建面积增加调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按原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变更协议的约定执行。批建面积减少的,按原合同缴款时间和调整后欠缴出让金本金总额计收违约金;但随后批建面积增加的,原已相应调减的违约金须重新追收。

  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实行总额封顶,即违约金总额不高于所拖欠土地出让金本金金额,如经计算产生的违约金总额高于所拖欠土地出让金本金金额的,按拖欠本金金额计算。

  由于文物保护、市政建设、重大规划调整等非企业原因影响项目开发建设并导致产生违约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证明意见,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认定,受影响时段可免计违约金。

  而《关于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收缴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497号)、《关于广州市“烂尾楼”项目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744号)、《关于广州市烂尾地块土地出让金及其逾期滞纳金收缴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373号)、《关于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6〕2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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