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永乐国美对簿公堂 争夺“龙门天下”店址

   2005-03-03 3850
正当国美龙门店红火开业的同时,有关"龙门天下"店址纠纷一案却又起变数。原告福建永乐商业家电有限公司在起诉被告厦门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同时,追加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予以起诉。永乐表示不接受法庭调解,一定要讨回龙门天下,至于国美的装修损失永乐愿意弥补。昨日,该案在湖里区禾山法庭正式开庭,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来了一番唇枪舌剑。

  缘起:龙门天下签约永乐又"嫁"国美?

  永乐与国美的此番争执源于共同看中的龙门天下。永乐代理律师何坚方称,去年10月,永乐与厦门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租赁富公司开发的"龙门天下"商场第二、三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商谈并达成了合同意向。2004年10月26日,富公司将已签字盖章的合同交永乐公司工作人员带回福州总部盖章,双方并约定"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由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10月29日,永乐公司在该合同上盖章并确认,11月4日,永乐汇出定金259908元。然而,11月4日中午,永乐公司突然收到富公司要求终止合作通知书的传真件。永乐不同意,并就此与富多次商谈,并于11月7日将合同正本交予对方。11月8日,富再次向永乐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与此同时,11月4日,富却与国美签订了租赁二三层商场的合同。为此,永乐于11月18日正式就此事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何坚方表示,富与永乐签约在先,因此与国美的合同不能生效,永乐要求被告富公司继续履行与之签订的合同,并按万分之二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而国美在永乐向法院正式起诉后依然"我行我素"继续进行装修并对外发布广告,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永乐的权益,对永乐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焦点:富璟与永乐的合同是否生效

  昨日,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这一问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而双方辩论的焦点在于:富与永乐的合同是否生效。被告富公司代理律师李春建称,永乐将合同带回福州总部盖章后,未在2004年11月4日富送达《终止合作通知书》之前返还盖章确认后的合同,也没有按规定交付定金,这是富终止合作的根本原因。对此,永乐表示,富经办人员曾同意合同正本可以在交房时一并支付,至于定金,已于11月4日寄出。而富辩称,永乐寄出的《电汇凭证》上写明的"汇款用途"是"押金",而非双方约定的"定金",因此不具有合同定金的效力。作为"第三方"的国美则表示,自己是在富与永乐终止合同之后才与富签订合同的,合同手续完整,并且已开始履行,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背后:富璟租给国美收入更可观

  尽管此案的判决结果还不得而知,但有一个细节引起了记者的关注。据称,永乐带回合同后,曾对该合同的房屋物业管理费和租金比例进行了调整,富认为这是对合同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可以视为此前的要约失效。 而永乐则表示,在最初的这份合同里,规定的每年房租是122万,而物业管理费却是189万,物业费远高于房租,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为此自己才对比例进行调整的,并没有影响费用总额,不能算作"实质性变更"。然而,国美的诉讼代理人却认为,根据目前的税率,房租的税率高达17%,而物业管理费的税率仅仅为5.8%,因此永乐调整这两者的比例后恰恰意味着富要交更多的税,收益减少了,这当然是"实质性变更"。据他介绍,国美与富签订的合同也提高了房租的比例,但为了照顾富的收益,总体费用从312万提高为350万。也就是说,富把龙门天下租给国美比租给永乐收益要高得多。 (消息来源:厦门日报 洪钧)
标签: 永乐|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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