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消协有关人士称,从消协2002年处理手机投诉的情况来看,目前国内手机市场仍然问题很多,这说明手机“三包”中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
实际上,针对手机“三包”规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缺陷产品退换货问题均已做出明确规定,但经营者仍在使用低于现行法律的“三包”规定来代替法律、法规,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一些手机厂商向记者证实,他们已经得到手机“三包”新规定即将出台的消息。
手机“三包规定”11条修改建议
1、在现有的“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上,增加厂家相关义务的条款。
2、凡因质量问题送修的手机都应提供备用机,并且备用机应与消费者送修手机产品同型号、同规格。
3、明确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机,凭修理记录可以办理退货。
4、包装丢失或损坏的手机产品,应不影响正常退换。
5、降低折旧率并规定折旧率上限。
6、将手机退货的有效时间从7天延长至30天。
7、成立公益性的权威检测机构。
8、增加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赔偿的条款。
9、增加手机附件退、换货的规定。
10、增加有关软件升级的规定。
11、对因手机设计问题而产生的设计缺陷问题,建议设立手机“召回制度”,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