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三包”新规定将出台 11条修改建议

   2003-03-10 6610
据北京现代商报讯 (记者 屠建路)昨天记者获悉,针对手机“三包”规定实施一年以来暴露的各种问题和缺陷,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已正式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了多达11条修改意见,而不久后出台的相关新规定将有望从诸多方面更加严格规范手机厂商的行为和责任。

  据消协有关人士称,从消协2002年处理手机投诉的情况来看,目前国内手机市场仍然问题很多,这说明手机“三包”中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

  实际上,针对手机“三包”规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缺陷产品退换货问题均已做出明确规定,但经营者仍在使用低于现行法律的“三包”规定来代替法律、法规,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一些手机厂商向记者证实,他们已经得到手机“三包”新规定即将出台的消息。

  手机“三包规定”11条修改建议

  1、在现有的“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上,增加厂家相关义务的条款。
  2、凡因质量问题送修的手机都应提供备用机,并且备用机应与消费者送修手机产品同型号、同规格。
  3、明确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机,凭修理记录可以办理退货。
  4、包装丢失或损坏的手机产品,应不影响正常退换。
  5、降低折旧率并规定折旧率上限。
  6、将手机退货的有效时间从7天延长至30天。
  7、成立公益性的权威检测机构。
  8、增加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赔偿的条款。
  9、增加手机附件退、换货的规定。
  10、增加有关软件升级的规定。
  11、对因手机设计问题而产生的设计缺陷问题,建议设立手机“召回制度”,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标签: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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