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成后将成为顺德最大数字电影院的“天马电影城”在整体装修接近80%时,却被业主方强行停电。这项纠纷引起了多方关注。事发后业主方永旺(顺德)购物中心的有权经营者耀玮公司一纸诉状将“天马电影城”的3个股东郭某泉等告上了法院,要求“天马电影城”退出永旺。笔者昨日获悉,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了耀玮公司的诉求,意味着顺德最大的数字电影院将有望开业。
据原告耀玮公司称,2009年7月31日,被告郭某泉以佛山市顺德区天马电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的名义与原告耀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将永旺(顺德)购物中心三楼的场地出租给天马公司经营顺峰商业广场电影城,装修免租期为交付场地之日起5个月。
2009年9月30日,被告郭某泉又继续以天马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郭某泉以天马公司名义于2009年11月1日正式与原告办理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并进行装修。
原告认为,被告装修进展缓慢,影响了原告的招商,而且经查发现,“佛山市顺德区天马电影城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所以,原告耀玮公司决定依法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场地。
对此,被告郭某泉辩称:根据原告耀玮公司所称的2009年7月31日的租赁合同及2009年9月30日的补充协议,事实上在以该租赁物为地址的企业未成立时,相应的合同主体是原告耀玮公司与被告郭某泉。而当该企业成立后,根据约定,将由被告郭某泉与该企业共同作为新的承租方与原告耀玮公司按照该租赁合同的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因此在天马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权利义务双方为原告耀玮公司和被告郭某泉,因此租赁合同是成立的,并且是有效的。
经审理,顺德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期间没有存在欺诈、恶意磋商、故意隐瞒等情形。合同签订后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但原告耀玮公司无故断电是造成天马公司至今仍未能完成装修、卫生、消防验收,以便登记成立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被告延误装修工期也有部分责任。由于原告耀玮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原告耀玮公司表示不服,将此案上诉到了佛山中院,佛山中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耀玮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