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年底,太平洋中国控股公司与成商集团有关是否继续合作经营太平洋百货春熙店的争议一事有了新进展。成商集团(600828)昨晚公告称,太平洋中国控股公司就有关太平洋百货春熙店的争议提出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正式受理;公司于27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相关仲裁通知。
成商披露仲裁起因
成商集团公告显示,仲裁起因是:1993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针织品公司(现由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与香港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现由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承接)签订了《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同书》,双方合作成立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成立后,合作合同的部分条款经过了多次变更。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合作合同条款约定,合作经营总期限为21年,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为7年(自1994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第二个阶段为10年(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第三个阶段为4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一阶段期满的前一年双方本着共利互惠的精神,以营业额比例法、或者合作改合资、或者向中方保底等为原则商谈下一阶段的利益分配及其他合作事宜,如双方经合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中止下一阶段的合作。
在第一阶段,成商集团方面1997年取得合作收益1468万元(成商自1997年7月起承接合作合同,在此之前的合作收益由成都市针织品公司享有),1998年取得2600万元,1999年和2000年每年取得2800万元;第二阶段,成商每年取得合作收益2600万元。根据合作合同的相关约定,合作双方在2010年1月起协商第三阶段的利益分配和其他合作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均提出了各自的合作条件,但至今未能达成一致。
太平洋百货的仲裁请求
就上述争议,太平洋百货方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其仲裁请求是:1、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2、请求按照《合作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裁决太平洋百货和成商在《合作合同》第三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益分配方式为:合作企业每年优先向被申请人(即成商集团)支付固定收益人民币2600万元,并且被申请人每年可获合作企业年度税后净利润的50%;3、请求裁决由成商集团承担仲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