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了40多天后,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0493.HK,下称“国美电器”)还是未肯放弃诉讼。6月21日晚间,该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递交诉状,以合同违约为名对国美前董事局主席陈晓(微博)提起诉讼。
“这是董事局的决议。”邹晓春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首先,陈晓接受采访,有违基本职业道德;其次,国美与陈晓签有一揽子‘协议’,我们为陈晓的离职支付了‘对价’,也规定了相关权利;第三,事发后,陈晓的道歉缺乏诚意,有推脱之嫌。因此,董事局决定起诉陈晓。”
邹晓春是国美电器董事局执行董事,分管上市公司法务及并购。此前的5月10日,有媒体刊登陈晓大曝老东家“财务漏洞”的报道,国美电器第一时间表示与事实不符,且保留追究陈晓法律责任的权利。
虽然未肯透露“对价”几何,但邹晓春确认其存在,这也是首次由国美官方验证了此前本报的判断(详见2011年3月14日C1版《国美“回家” “黄氏”管理复兴在即》)。
而随着与陈晓了断的加快,这也意味着,2010年“9·28”特别股东大会后主政国美电器的黄光裕夫人杜鹃,在恢复2008年11月黄光裕事发前的国美电器格局“收官三部曲”中棋行两招——现仅余贝恩投资如何退出。
“对价”额度应不超过一亿
现在看来,2011年3月10日,陈晓签订“协议”后离职,是国美黄陈之争“收官三部曲”中的第一步。
按照邹晓春透露的信息,陈晓于3月9日向国美电器董事局提出辞呈。双方当天即迅速就陈晓离职签订了一揽子“协议”,包括保密条款、同业禁止、国美电器财务安排信息保密等“通常一些离职事宜”。
相应地,国美电器也为陈晓支付了“对价”。
对于此“对价”是否包括陈晓主动离职的“补偿”,邹晓春不置可否,但他强调,“协议”的所有约定均属平等协商,有权利,有义务。
陈晓5月接受采访时称,自己并非是“被逼离开”,因为觉得继续待下去对谁都无益处,因此属于主动离职。事实上,早在陈晓主动引退前,就有机构向陈、黄双方提出,由黄家支付合适款项、陈晓体面退出,双方皆大欢喜。
但彼时,杜鹃正执行其控制局面的关键一招——“9·28”特别股东大会取消董事局的可增发20%的“一般授权”后,力促邹晓春和黄燕虹进入国美电器董事局。
嗣后的2010年11月11日,随着邹晓春和黄燕虹顺利获得董事提名,并于2010年12月17日成功当选,持续近半年的“黄陈之争”已在杜鹃的曲径通幽策略下进入“收官季”。
目前,虽然无法获知国美电器上市公司为陈晓离职支付“对价”的多寡及支付方式,但根据国美电器起诉陈晓的行为来看,该笔“对价”当属分期支付而非一次付清;而在具体额度上,基本不可能超过一亿元。
2010年11月11日前一周参与了斡旋的知情者透露,彼时的陈晓态度暧昧,对于黄家开出的总额一亿元、分期支付的“分手费”并不积极。而随着邹晓春与黄燕虹的“入董”成定局,离职金“缩水”是必然。
至于国美电器作为香港上市公司、为何选择二中院起诉陈晓,邹晓春称,“协议”中约定,双方如发生纠纷的起诉地为北京。
显然,已无心恋战的陈晓并未纠缠于起诉地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自己更有利,仅一天时间即敲定的签约对他而言,更像是杜鹃强硬手腕之后的“怀柔”之举——利用数额较小的“对价”消除陈晓此后可能对外界透露内情的“隐患”。
“果真如国美方面所言,陈晓违反‘协议’,败诉几成定局。国美提起诉讼,本意还是在于提醒陈晓‘噤声’。”前述知情者分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