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记者从成都锦江法院了解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李蓉用银行补开的一张40万元现金解款单和伪造的一张26万余元的现金缴款单做帐,侵占公司资金66万余元。同年3月6日,李蓉怕事情败露,从自己管理的营业款中拿出3万余元后逃匿。2004年5月,被告人李蓉逃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找到朋友徐川荣,要求帮忙躲藏,徐川荣在明知李蓉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而潜逃的情况后,为李蓉提供了住处。2004年6月10日,李蓉、徐川荣在重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蓉处追回赃款9600元及部分赃物,已发还成都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徐川荣明知李蓉被公安机关追捕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四川新闻网 记者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