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商业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新政 9月24日起施行

   2011-08-31 地产中国网7510

  由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9月24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应当存入指定专用监管账户,由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实施监管。交易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由买受人持协议将应监管的全部房价款或部分房价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便民、无偿

  记者了解到,《办法》是为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的。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凡坐落在天津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收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应当存入指定专用监管账户,由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实施监管。同时,天津市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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