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足其要求商户被强制撤馆 集美家居被判违约

   2011-11-16 北京晨报5320

  集美家居要求商户增加店面,未满足其要求的商户被强制要求撤馆。月星公司为此将集美家居定慧桥店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判决集美家居五棵松店违约。

  月星公司诉称,2009年11月,公司与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签订《集美家居参展合同》,约定公司承租集美家居定慧桥店中央大厅一展位进行家具产品的销售。合同签订后,集美家居定慧桥店以公司未能实现在集美家居至少三店经营的合作要求为由,向公司下发撤馆通知,后公司迫于无奈而撤馆。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场租损失、装修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费用共计约63万元。

  集美家居定慧桥店辩称,在参展期间,发现月星公司销售的家具展品不合格,并于2010年5月1日向该公司发了一份撤馆通知,要求月星公司于5月31日撤馆,但该公司并未按期撤馆。经双方协商,该公司搬到另一展馆,于同年8月31日撤离。他们认为月星公司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集美家居定慧桥店以月星公司未能实现在集美至少三店经营的合作要求为由,向月星公司下发撤馆通知并要求该公司撤馆,违反了合同约定。集美家居定慧桥店虽表示月星公司销售家具存有质量问题,但合同约定产品有质量问题时,集美家居定慧桥店有权令商户将不合格产品撤出展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终止。法院判决集美家居定慧桥店向月星公司支付装修损失、违约金、广告费、定额费等费用共计21万元。宣判后,月星公司与集美家居均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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