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沃尔玛东方时代店遭逼宫 新业主一审胜诉讨回6800万

   2011-11-30 海峡导报3940

  经过近三个月的等待,厦门新鹭东方商贸有限公司终于盼来了期望中的结果。昨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厦门沃尔玛与新鹭东方的物业租赁关系已于2010年3月25日起正式解除,厦门沃尔玛的主张无一得到支持。新鹭东方方面一审大获全胜后明确表示,将马上着手再起诉,向沃尔玛讨回近两年来约6800万元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租赁合同被确认解除

  昨日,思明法院除判决确认2004年12月3日厦门沃尔玛与东方时代广场原业主富春东方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和2007年8月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已于2010年3月25日解除外,同时驳回沃尔玛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沃尔玛承担案件受理费74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

  法院审理认定,富春东方将租赁物业的产权转移给新鹭东方后,新鹭东方成为物业房产的所有权人,由此继承了富春东方的权利和义务。富春东方已于2009年11月向厦门沃尔玛发出《协助函》,在此情况下,沃尔玛有义务按时向新业主支付租金。

  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租赁合同解除问题,法院认为,因沃尔玛延期未付租金的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30天,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新鹭东方实际上也于2010年3月24日向沃尔玛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所以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10年3月25日解除。

  法院的判决同时确认,沃尔玛自2010年5月以来,继续向新鹭东方支付的费用并非租金,而是“房屋占用使用费”。

  新业主追讨“占用费”

  在一审中大获全胜后,新鹭东方董事长黄益辉昨日向记者明确表示,将着手马上向法院起诉,向沃尔玛讨回自合同解除以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据悉,在屡次发函未收到沃尔玛方面的答复后,2010年3月24日,新鹭东方再次向沃尔玛发函通知解除合同。耐人寻味的是,就在新鹭东方宣布合同解除后,沃尔玛又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按季度支付与租金等值的费用,并持续至今。

  在声明解除合同后,2010年5月9日,新鹭东方曾向沃尔玛发函,要求腾空物业,并参考同一商圈租金标准,要求沃尔玛按200元/月?平方米结算占用期间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据新鹭东方统计,扣除沃尔玛已支付的费用,截至思明法院一审判决之日,沃尔玛还需支付新鹭东方“房屋占用使用费”和违约金共计6800多万元。

  黄益辉并表示,200元/月?平方米还是参考去年5月的租金水平,由于今年来厦门租金水平大幅上涨,因此正式上诉着手追讨时,可能会根据现在的市场租金标准进行评估。

  沃尔玛或半月内上诉

  在思明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厦门沃尔玛主张的“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和“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111万余元”两项请求,均遭到法院的驳回。

  对于是否要继续上诉,昨日出现在庭审现场的沃尔玛方面人士表示,要先把判决书送呈律师过目,将于半月内作出是否上诉决定。

  有厦门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沃尔玛提出上诉,但一旦上诉请求在二审时依然得不到法院支持,那么三个月的庭审时间后,沃尔玛或又将为此多付出几千万元的“房屋占用使用费”。以20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估计届时沃尔玛将需支付高达上亿元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和违约金。

  昨日,记者走访沃尔玛东方时代店发现,该店一楼物业已基本腾空,二、三楼商场不少专柜的促销人员已经撤走。有联营商家告诉记者,如果不是因为和沃尔玛有两年的供货合同关系,早就选择离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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