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诚遭遇加拿大反避税裁决 多次合并交易避税875万加元

   2011-12-21 21世纪经济报道9610

  香港长江实业(00001.HK)主席李嘉诚或许要重新衡量他对加拿大特别的个人感情了。

  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于12月16日做出终审裁决,认定李嘉诚及其长子李泽钜涉及在海外避税高达875万加元。根据裁决书,李嘉诚除了需支付875万加元的避税款项以及10%的罚款(即约87.5万加元)外,还需承担上诉的诉讼费用。

  “这是滥用公司合并,根据一般反避税规例(GAAR)的裁决是恰当的。”裁决书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法官就此达成一致。

  由于适用范围的宽泛和实施上的不确定性,一般反避税规例往往成为各国所得税中最受争议的部分。加拿大一般反避税规例生效20年以来也仅运用过3次。

  此前,李氏集团旗下的加拿大子公司Copthorne控股公司(Copthorne Holdings Ltd,下称“Copthorne I”)已多次上诉。2007年,加拿大联邦税务法庭判决Copthorne I败诉。此后,Copthorne I不服,提出上诉,而2009年加拿大联邦上诉法庭支持了税务法庭的判决结果。今年1月份,加拿大最高法院聆讯该案并于12月16日公布终审裁决。

  “垂直兼并”化身“横向兼并”

  事情要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

  1993年,李氏集团决定将4家子公司合并,包括VHHC控股公司(VHHC Holdings Ltd,下称“VHHC I”)、Copthorne I和另外两家公司。VHHC I是赫斯基石油公司(Husky Oil Ltd,下称“赫斯基石油”)的控股公司,直接持有赫斯基石油的部分股权,同时通过子公司VHSUB控股公司(VHSUB Holdings Inc,下称“VHSUB”)间接持有部分赫斯基石油的股权。而Copthorne I是李氏集团旗下一家荷兰公司--大城市工程公司(Big City Project Corporation B.V,下称“大城市”)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如果两家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合并(即垂直兼并)后新成立公司的已缴股本并非二者之和,而是要将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做冲销处理。

  “没有采用常规途径合并,就可以看做是有规避的嫌疑。”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由于VHHC I是Copthorne I的全资子公司,如果不经“处理”,在垂直兼并的情况下,VHHC I的已缴股本总额6740万加元将被抵销。为了避免股权被冲销,李氏集团通过一系列交易,将Copthorne I和VHHC I从母子公司变成姐妹公司。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网络用户

305312

文章

961

阅读量

资讯分类

关注商产网公众号

查看品牌拓展电话